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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和延续?
根据《劳动法》第20、23条规定的精神,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规定的任务已完成,或是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而宣告劳动关系终结。续延劳动合同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于是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前办理续延手续。
101、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
根据《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在实际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可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关系主体消灭。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死亡等。
(2)经仲裁或判决而终止。劳动合同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订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见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虽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102、劳动如何理解“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解释,《劳动法》第20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03、劳动合同期满前多长时间协商续订或终止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要求,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1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104、约定终止合同,单位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未作规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那么此条款是不违反《劳动法》的,属于有效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
105、省级政府规定合同终止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与《劳动法》相抵触?
根据《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省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一定时期通知劳动者,这一规定与《劳动法》不相抵触,该省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这一地方规定。
106、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则原合同自行续延是否违反《劳动法》?
从《劳动法》第20条规定的精神看,劳动合同期满是可以续延的,但是《劳动法》对续延的方式并无规定。而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当事人均无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则该劳动合同自行续延,续延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的条款,实质是约定了一种续延劳动合同的方式。因此,这种约定是不违反《劳动法》的。
107、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履行手续?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除应按上述规定出具证明书以外,还应履行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档案移交职工新的工作单位,无新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等等。如果需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交付完毕方能办理结束劳动关系的手续。
108、劳动合同到期未办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怎么办?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9、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如何补签、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19号复函和原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既未宣布终止,又未续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双方应尽快补签、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双方当事人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应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时间,终止时间应为双方商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结束的时间,此时间须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之日或此后的任何时间。双方当事人补充续订的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应与前一个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相衔接,终止的时间应按上述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终止时间的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补办终止合同手续时,终止合同的时间应是该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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